福建省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 追究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档案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循私枉法,索贿造成错案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调查、处理档案违法行为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和调查笔录的;
(六)丢失或者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
(七)审批人员不严格审查,造成错误处罚决定的;
(八)在行政执法中索贿、受贿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区分:
(一)在档案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1.对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2.调查、处罚档案违法行为超越法定权限的;
3.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相关事项的。
(二)在档案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和调查笔录的;
2.丢失或者损毁案卷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结案的。
(三)审批人员不严格审查,造成错误处罚决定的,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和审批人的相应责任;
(四)在档案行政执法中索贿、受贿的,应当追究索贿、受贿者的责任。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档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四)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执法错案或者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错案或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一)明知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的;
(二)阻碍对执法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对检举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自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
(二)由责任人所在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三)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四)责任人对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五)在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评议制度,定期对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
(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有争议的执法错案或者执法过错,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执法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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